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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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3,341.5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至2020年6月25日的到期利息5,889.90元、逾期利息24,348.3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63,341.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浙F0XXXX”的车辆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