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113958.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费2286.6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理赔款及保费共116245.36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