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62万元以及利息(自2017年6月1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38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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