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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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现行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万元由被告承担。于履行第一项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三、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万 红三村第39幢603室房产及其车库【不动产权证号:张房房权证杨字第**、国用(2009)0044829】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2元由被告承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