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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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象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物业费2551.18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公告费300元,上述两项合计388元,由被告***负担350元,由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3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