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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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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