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7584号 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鹏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意,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玉林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思铭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