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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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北京市律师协会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成都天一道盛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成都天一道盛投资有限公司14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8月22日止;以19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以14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2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天一道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79元,由原告成都天一道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79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7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