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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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盐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 偿还借款人民币56000元,并从2019年12月31日起以借款人民币56000元为基数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原告预先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