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万融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7157号

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有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万融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鸣。

被告: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车荣男。

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万融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2019年9月4日,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5元,由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余存江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易亚楠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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