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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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贷款本金49560.67元及相应利息6693.46元、罚息1718.43元(截止2020年6月12日止,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对被告***、***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汉川市开发区新河工业园新城家和苑1-3-2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河××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为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