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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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