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3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2月1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3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2.72元,减半收取2466.3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3736.36元,由原告***负担289元,由被告***负担344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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