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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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被告(反诉原告)***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本金5.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三、被告(反诉原告)***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四、被告(反诉原告)***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本金778590元及逾期利息(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五、被告(反诉原告)***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六、被告(反诉原告)***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七、被告(反诉原告)***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本金391.9万元及逾期利息(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八、被告(反诉原告)***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九、被告(反诉原告)***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本金23.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十、被告(反诉原告)***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本金15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十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

反诉费2341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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