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2月18日的利息124792元;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为标准);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456元;由被告***负担138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88元;由被告***负担34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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