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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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海昌置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欧威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592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乐山市欧威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工程款91259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812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4日止;以9125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乐山市欧威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71元,由乐山市欧威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291元,由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2元,由乐山市欧威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582元,由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7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