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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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还款日止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