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121民初6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丈夫茆牛宏有生意往来。2018年4月8日,被告与原告丈夫茆牛宏对账,确认被告下欠轮胎款31500元未付。后原告丈夫茆牛宏因交通事故于2018年7月死亡,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对该笔债权享有权利。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未作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结婚证1份,死亡证明1份、欠条1份。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8日,被告因向原告丈夫茆牛宏购买轮胎,欠付货款31500元向茆牛宏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向茆牛宏支付货款。2018年7月4日,原告丈夫茆牛宏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后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货款,被告推托未予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丈夫茆牛宏轮胎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向茆牛宏出具欠条后应当及时支付货款,拖延不付,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与茆牛宏系夫妻关系,被告欠茆牛宏的货款系原告与茆牛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茆牛宏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茆牛宏的货款。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1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阮思娜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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