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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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国源环保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杨凌成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 二、陕西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支付100万元,作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初246号案中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三、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杨凌成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应属于陕西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四、在陕西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后,解除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杨凌成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的保全查封冻结措施; 五、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协助陕西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800元,由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0元,由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