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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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华盈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苏华盈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山餐饮管理分公司 江苏金九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杭州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苏华盈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山餐饮管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49049元,返还原告收银系统一套、返还设备一组(设备清单详见2019年7月6日杭州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的发票代码033001800204、号码69635943的浙江增值说普通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中列明的设备明细)。 二、被告苏州苏华盈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苏州苏华盈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山餐饮管理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4元,由原告负担4346元,由二被告负担2738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84元,本院予以退还2738元,二被告应当负担的2738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9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评估费180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