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95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721.37元(该款已扣除***先行垫付的医疗费24787.6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9504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告费95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8元,由原告***负担2199元,由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0元,由被告***负担2169元,由被告***负担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1-16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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