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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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对第三人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苏058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59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28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9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59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666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应负担的6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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