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昆山恒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昆山市鑫悦宾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市凯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被告***、***、***对第三人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苏058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59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28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9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59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666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应负担的6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