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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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3705.95元及保修金139728.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470288元; 三、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