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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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 上海湘沫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李大庆(又名李杰)、徐燕(又名徐艳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1000元和分别支付以6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9月2日始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始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9月29日始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始年利率15.4%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1000元为本金按2021年度银行贷款年平均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4日始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此款汇至岳阳县人民法院(户名)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的8034××××1272账户上; 二、被告上海湘沫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大庆(又名李杰)、徐燕(又名徐艳群)应偿还和支付给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被告李大庆(又名李杰)、徐燕(又名徐艳群)与被告上海湘沫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