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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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18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2302882.19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以18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合并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按月利率1.5%及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并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合并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及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并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已支付1500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0万元和保全担保费损失81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0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