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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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中吉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第一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第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4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5元,评估费1500,合计1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注:账户名称:太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款账户,账号:12758001040018568000000000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湖县支行,在打入案款时请注明案号或案件相关信息。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