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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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33278.84元(被告缴纳的服务费已在代偿款本金中扣除),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0元,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9元,被告***负担631元,被告***对被告***负担的部分连带负担。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