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拼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奥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止原告杭州奥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拼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服务协议》《合同协议变更》《合同协议调整二》; 二、被告杭州拼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奥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服务费100542.1元; 三、被告杭州拼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奥图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17000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奥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杭州拼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6元,减半收取6833元,由原告杭州奥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51元,由被告杭州拼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13元,由反诉原告杭州拼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