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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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321387.13元、利息13804.32元及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利息(包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5700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依法对座落于常州市钟楼区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23元,本院减半收取3311.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731.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