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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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记卡透支本金69379.29元、2020年12月22日前的利息8072.23元及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的利息(利息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直接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