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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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9215.43元(交强险40942.55元+三者商业险348272.8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572.45元(交强险40942.55元+三者商业险74629.9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942.5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848.3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6元,鉴定费4240元,共计15426元,由原告***负担2529元,被告***负担5397元,***负担12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负担19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负担1900元,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负担1900元,安徽正奇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注:账户名称:太湖县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湖县支行营业部。在打入执行款时请注明案号或案件相关信息。 |
| 裁判日期 | 2018-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