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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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安县山霞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62368元,并支付利息(以工程款3623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惠安县山霞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53361.25元。 三、驳回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7.2元,减半收取计4978.6元,由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惠安县山霞镇人民政府负担4878.6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