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透支本金24,901.4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违约金及本金透支手续费共计7,974.75元,以及以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双方所签订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泰心乐卡领用合约》所约定的利率计算的本金透支手续费(总计不得超过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90元,减半收取计310.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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