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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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淮安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1403.84元及利息(以未付货款为本金,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计算为754.68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淮安市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安市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0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84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4744.4元,被告淮安市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8657.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36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