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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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5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5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5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年利率标准计算,但应扣除已经支付的36,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