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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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9598.22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法:至2019年8月23日止,利息为742.6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598.2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三、被告***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现手续费30.1元; 四、被告***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789.63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7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