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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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馆陶县众磊轴承有限公司 河北奥翔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馆陶县华恒轴承有限公司 馆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河北泽东轴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泽东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其代付的借款本息275220元,以及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752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馆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2714元,由被告河北泽东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896元,由被告河北泽东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