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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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6043.09元(已扣除垫付的1000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702.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1元,由被告***承担3368元,由原告***承担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