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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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吉欧特能源生物有限公司 肃州区东南玻璃铝型材塑钢窗经销部 酒泉联宜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酒泉联宜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肃州区东南玻璃铝型材塑钢窗经销部欠款24000元; 二、驳回原告肃州区东南玻璃铝型材塑钢窗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元,由被告酒泉联宜酒店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