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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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367000元及截至2021年1月8日已产生的利息530204.95元,本息合计2897204.95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78元,减半收取计1498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