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熊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熊琼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