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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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福鸿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福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181587.42元、利息43446.66元、罚息(含复利)143513.51元(截至2020年9月17日)及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相关的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天津福鸿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欠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可以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镇××花园××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福鸿物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5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福鸿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