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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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公司借款本金15,224.3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5,224.3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0%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公司律师费4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0.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