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4,989,216元;

二、被告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89,21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13.7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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