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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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鸿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3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14148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9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时止); 二、被告***、***、***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 四、被告***、***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有权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从依法处置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52号1幢701房、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蒙地卡罗山庄美思径2号1B房、广州市海珠区赤岗红卫路靖晖街8号801房房屋产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48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项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