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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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舟山昌达石油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归还重组债务本金人民币1.8亿元;

二、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支付截止至2019年5月5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人民币316.25万元;

三、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重组债务本金人民币1.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及违约金;

四、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3.5万元;

五、若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至四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可以与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7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若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至四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持有的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1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七、被告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至四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46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700元,均由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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