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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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日日顺电器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支行 青岛海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212民初1055号 原告:青岛日日顺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齐云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波,系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倩,系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城区实在家电维修部,住***。 经营者:***,女,苗族。 被告:***,女,苗族。 被告:***,男,汉族。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浪,系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日日顺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城区实在家电维修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日日顺电器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及支付违约金3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2018年间,原告与被告连年签订《海尔服务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作为原告的售后服务商,负责当地海尔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原告根据实际售后业务量支付服务费。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但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常年通过伪造机器编码、虚假报修、虚假维修等方式大量骗取原告服务费,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鹤城区实在家电维修部、***、***于2020年3月18日前支付原告青岛日日顺电器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20万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青岛海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支行的银行账户); 二、如被告鹤城区实在家电维修部、***、***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三被告需再行向原告支付原告放弃的服务费人民币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青岛日日顺电器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275元,由被告鹤城区实在家电维修部、***、***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上述被告于2020年3月18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未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雁如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