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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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湖州飞剑杆塔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支付湖州飞剑杆塔制造有限公司补料费123255.99元、运输费50400元,不合格产品更换施工、窝工费515928元,售后服务费62406元,合计751989.9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向湖州飞剑杆塔制造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9117405.77元(7066026.18+2051379.59)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若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金额为9117405.7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支付湖州飞剑杆塔制造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损失1048905.09元(9117405.77÷1.13*13%),企业所得税损失1210275.10元(9117405.77÷1.13*15%),合计2259180.1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 三、湖州飞剑杆塔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加工款418416.2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四、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支付湖州飞剑杆塔制造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6000元,合计8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五、驳回反诉原告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322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7286元,由原告湖州飞剑杆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97元,被告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负担36389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8010元,由反诉原告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负担5321元,反诉被告湖州飞剑杆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6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