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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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修车费2105元、租车费900元、出租车费128元,共计31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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