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于2013年3月3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超出二十年的部分无效;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物业使用权出让金及物业管理按金79420.38元予原告***;

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79420.38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上述判决第二项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2.76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892.7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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